第一章 - 總綱
第二章 -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
第三章 - 會員大會
第四章 - 執行委員會
第五章 - 財政管理
第六章 - 本會之解散
第七章 - 會章修訂
(一) 會名: 本會定名為「天主教聖華學校家長教師會」
(二) 會址: 新界沙田禾輋邨第一期
(三) 宗旨:
1.加強家長與教師的溝通和合作,建立彼此間互相尊重和信任的關係;
2.促進家長之間的聯繫,關注學生的成長,改善學習環境;
3.透過學校與家庭合作,發揮學生的潛能,實踐優質教育。
(一)會籍:
1. 會員類別
A. 名譽會員:本校校監、校董及校長均為本會之「名譽會員」。
B. 當然會員:本校在職教師均為本會之「當然會員」。
C. 家長會員:凡入讀本校之學生家長均為「家長會員」,每一學生佔一會籍。
2. 會費:
A. 名譽會員:無須繳交會費。
B. 當然會員:無須繳交會費。
C. 家長會員:於學生入學時繳交會籍費,金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。
3. 終止會籍:
如發現會員有下列任何一種情況:
A. 違反本會會章或會員大會之決議;
B. 作出有損本會之聲譽及利益之行為。
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,委員會有權以書面警告或終止其會籍,所繳之一切款項,不會退還。
如有異議者,須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提出上訴。4. 退會
A. 會員擬退出本會,須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,一經通過,其會員權利即時終止,所繳之一切款項,不會退還。
B. 凡學生離校,該生會籍將自動取消。(二)會員權利與義務:
1. 所有會員均享有動議、表決和投票權。
2. 除「名譽會員」外,「當然會員」、和「家長會員」均有被選權。
3. 所有會員均享有參與本會活動的權利。
4. 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,並須遵守本會會章及執行委員會通過之決議。
5. 家長會員須於學生入學時繳交一次過的會籍費。
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擁有最高決策權。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,本會的所有會務均由執行委員會處理。
(一) 週年會員大會:
週年會員大會於學年初召開,每二年舉行一次,內容包括:
1. 通過上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;
2. 通過上次會務報告;
3. 通過上年度財政報告;
4. 選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;
5. 通過執行委員會提請之議案。
(二) 特別會員大會:
1. 執行委員會可於特別需要時,並經二分之一執行委員通過,方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2. 在接獲最少過半數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事宜的書面要求後,並經執行委員會議決,方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3. 會議中只可討論以書面提交之議程。
(三) 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:
1. 會員大會之合法人數不少於50名會員;
2. 如已屆會員大會召開時間三十分鐘後,仍未達合法人數,由執行委員會另訂日期召開 (以不超過十四天為限),而延期之會員大會,不論出席人數多少,均為有效。
(四) 議案之通過:
議案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之一半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
本會之執行委員會由11名理事組成,其中5名「當然會員」和6名「家長會員」;當然委員由學校委任,「家長會員」則經會員大會選出。另設1名當然顧問。
(一) 責任與權利:
1. 策劃及推行符合本會宗旨的工作及活動;
2.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。
3. 除當然委員外,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,連選得連任。主席任期屆滿,則最多連任一次。
4. 執行委員會的委員均為義務會員;
5. 執行委員會職位及職責如下:
| 職位 | 人數 | 職責 |
| (A) 主席 | 1人 | 由家長委員出任,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、特別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;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會務;於會員大會中,報告會務及財政狀況;組織執行委員會之推選。 |
| (B) 副主席 | 2人 | 協助主席推行職務;在主席缺席或休假時代行主席職務。 |
| (C) 秘書 | 2人 | 準備會議議程;作會議紀錄、處理及保管本會之一切檔案及文件。 |
| (D) 司庫 | 2人 | 正、副司庫各一人,處理一切收支帳目;於每次會員大會提交財政報告,供大會審核和通過。 |
| (E) 總務 | 2人 | 負責聯絡及協助推行一切會務。 |
| (F) 康樂 | 2人 | 負責推行本會的康樂活動。 |
| (G) 顧問 | 1人 | 校長為當然顧問,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意見,但沒有投票權。 |
6. 職位空缺填補:
(A) 主席如中途離職,由副主席補上。
(B) 家長委員副主席的空缺,由家長執行委員秘書、司庫、總務或康樂互選代之。
(C) 其他空缺,則由執行委員會決議作增補或懸空。
1. 本會的款項可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。
2. 司庫須於執行委員會的會議中,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。
3. 本會收到的款項,須存入指定銀行。提取款項及所有的支票均須由主席 /副主席和司庫共同簽署,方為有效。
4. 會員大會可推選一名家長會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,義務核算本會全年收支賬目。
1. 如在會員大會中,經本會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通過解散議案後,本會得正式解散。
2. 校董會有權審議本會之政策或活動,如有違背本校辦學宗旨時,校董會可解散本會。
3. 本會解散後,所餘資產,可由會員大會決定捐贈予本校或其他慈善機構。
1. 本會之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,即時有效
2. 有關會章內容的任何修訂,須經三分之二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通過,方為有效。